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实习教学质量,规范全院学生实习教学过程,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适用于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所有实习项目,包括认知实习、专业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项目。
第三条 实习的形式包括集中实习、分散实习,各系应根据各专业实习教学的特殊性和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实习的形式和地点。各专业的实习形式原则上应以集中实习为主,如确需安排分散实习的,应加强对学生实习纪律的管理,并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
第四条 实习工作在分管院领导领导下,由各有关处室和系部分别负责、共同完成。
第五条 教务处是协调、管理全院实习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全院实习教学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查全院实习计划和方案,协调全院实习工作。
(三)制定全院各类实习的经费下拨标准。
(四)督促全院实习工作开展,检查实习经费使用情况。
(五)收集、汇总各系的实习工作总结,组织实习教学工作经验交流。
第六条 教学系是直接组织和实施实习教学的基本单位,应根据本系专业的特殊性,制定实习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组织本系各专业拟订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方案、经费预算等,负责管理实习经费的使用和报销,组织开展实习基地建设。各系应明确一位系领导分管本系的实习工作,负责实习教学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各系具体职责:
(一)针对本系各专业实习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安排、指导、督促并检查各专业实习工作开展。
(三)负责实习安全教育。
(四)负责制定学生实习考核办法。
(五)负责汇总报送下一年度本系实习计划。收集、汇总与实习教学相关的各类教学资料(实习大纲、实习方案、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并存档。实习计划、实习方案和系级层面的实习总结需上交教务处,其余资料均由各系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六)负责组织本系实习指导教师开展实习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负责组织各专业负责人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开展实习基地建设。
第八条 各系应选派熟悉各实习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工作认真负责、组织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集中实习应根据专业特点、实习性质和实习地点配备实习指导教师,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少于40人,毕业实习(集中实习)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25人。实习工作量按照教师实际指导工作量计算,不含管理学生工作量。
第九条 各系应重视实习基地建设,保证实习场所的安全稳定,加强学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沟通,在保障实习师生安全的前提下,着重提高实习效果,努力节省经费开支。实习地点的选择应遵循“就近安排”的原则。
第三章 实习教学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条 实习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实习指导教师全面负责实习工作,并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指导实习任务。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做好实习前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准备工作,了解实习单位及学生的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际拟订实习方案,编写实习思考题、作业,准备好必要的参考资料和技术文件。实习方案应包括:实习目的、内容、要求、时间进度、人员安排、问题讨论、考核方法等,经各系分管领导、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于实习前发给学生,并提交系教学办备案。
(二)实习前做好学生思想动员工作,负责向学生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实习计划,交代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目的和重要性。
(三)实习期间,会同实习单位指派的技术指导人员,具体指导学生实习,应注重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向学生布置适量的习题、作业,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掌握实习进度,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业、报告。
(四)实习结束应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向系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汇报实习工作情况,撰写工作总结。
(五)重视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要求学生遵守实习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守则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纪且经教育无效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决定提前终止其实习,并及时向系内汇报,以便做出处理。
第四章 实习教学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各系应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及培养目标的需求,结合教务处相关通知,组织各专业编写或修订《实习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系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财务处相关通知,及时做好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经系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实习开展前一个月,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结合人才培养实际需要拟订实习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各系应在实习教学工作启动前,开展学生动员工作,组织实习师生学习《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实习大纲》、《实习工作方案》等实习文件,明确实习任务和要求,着重强调实习安全及与实习单位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各系应组织实习指导教师按实习工作方案开展实习教学。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实习形式或实习地点,各系应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原因,经分管系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学期结束前,各系需汇总当学期各专业实习总结,形成系级实习教学工作总结,报分管系领导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带队指导实习的,应参照学院理论课调课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擅自离岗或擅自找人替岗,将按照《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五章 学生实习守则
第十八条 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大纲和计划规定的所有实习项目的学习。
第十九条 及时并如实记录实习内容,总结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学习心得及收获等,撰写实习日志,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实习思考题和作业,完成阶段性实习后,撰写实习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服从带队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自觉遵守实习单位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不影响、不破坏实习单位正常生产运营的基础上,开展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实习、推迟参加实习、中途请假或提前终止实习的,需参照《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生缺勤累计达到实习计划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批次实习考核,成绩自动认定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向系教学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分管系领导批准后,在下一年级同类实习项目中跟班实习。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自身安全,学生应主动学习实习单位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定,注意爱护保养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准擅自操作仪器设备。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纪律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教学系会同实习单位根据《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要虚心学习,注意文明礼貌。主动维护学院形象和集体荣誉,注意维护学院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在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六章 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系根据财务处预算制定通知要求,结合教学计划,将下年度各专业学生实习计划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收集、汇总、审核各系提交的年度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学院审批。
(三)各系根据经过审批的预算,编制实习工作方案及实习经费支出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各系。
(四)各专业的实习形式原则上应以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原则上不超过30%,且分散实习仅提供学生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
(一)实习期间师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保险费、劳保用品购置费、物品运输费、杂费等。
(二)实习单位实习工作费用(包括实习单位的管理费、实习单位人员为学生上课课时费、指导费、教学实习所需的低值易耗品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实习经费由教学系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统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与实习教学相关的业务支出。集中实习过程中的教师差旅费的报销根据《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习单位收取实习经费时,凭实习单位开具的票据,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鄂应教发〔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