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校外实习基地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任务要求,由学院与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建设,并用于开展实习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各系部应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和实习教学需求,与企事业单位紧密联系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不断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以确保每个专业有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章 建设原则与条件
第四条 专业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原则。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能高水平开展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相关实习教学内容,并能与学院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保证实习教学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条 科学规范与高效适用相结合原则。校外实习基地应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育人环境,能够为实习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能够在学生专业素质、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等方面达到高效适用、综合受益的效果。
第六条 共建共享与节约成本相结合原则。学院与共建单位应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责任与义务共担原则,共建共享,促进共同发展。在充分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同时,综合考虑实习效果、地域分布、交通条件、安全保障等因素,做到节约资源、减少实习教学成本。实习基地要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资源共享机制健全。
第七条 校外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共建单位的性质及主要业务与学院的相关专业对口,与人才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内容直接相关;
(二)具备满足实习学生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保障性条件;
(三)具有一定数量高职称或高学历且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胜任实习教学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管理理念先进,运营管理模式科学、规范。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学院职责
(一)向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提供院内学术交流信息,为实习基地人员来校查阅图书和文献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二)给予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在人员培训、课程进修、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向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三)根据校外实习基地反馈意见,及时对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进行改进。
第九条 实习基地职责
(一)按照双方协议和实习教学计划,足量接受实习学生;
(二)选派责任心强、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校外实习指导教师;
(三)对实习学生进行职业、安全和纪律教育,向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成绩考核、鉴定,定期向学院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第十条 系部职责
(一)各系部根据专业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规划建设适当数量的高水平校外实习基地(每个专业至少有5个稳定的实习基地,其中至少3个要立足于对接区域产业发展),组织制订专业和课程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完成实习教学任务;
(二)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协作交流,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给予实习基地帮助和支持;
(三)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负责实习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
第四章 实习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各系在对拟实习初步考察的基础上,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意向。各系应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并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之后,由学院与基地单位正式签署《共建实习基地框架协议》。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意向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校外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悬挂“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XXXX实习基地”匾牌,匾牌款式规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校外优质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 优质实习基地立足于对接区域产业发展,能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接受学生实习,按《实习教学大纲》等教学要求妥善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较好地履行《共建实习基地框架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四条 优质实习基地原则上应是稳定的实习基地,即建立时间达三年以上(含三年),接收实习学生达三届以上(含三届),接收实习学生数及实习周期有一定规模。
第十五条 优质实习基地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高度重视,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实习工作,并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相关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优质实习基地实习规章制度齐全,管理规范,实习计划安排科学合理,组织严密。基地单位对我院学生教学实习工作采取措施多,实施效果好,实习质量高,学生收获大。
第十七条 优质实习基地每学年评选一次,并给予经费资助。每学年结束对优质实习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学年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优质实习基地建设三年后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继续列为优质实习基地并进行资助,评估不合格取消优质实习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资助经费设立专门账户,可用于优质实习基地建设相关的差旅费、材料费、管理费、服务费、成果出版费等。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按照《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申请表
2.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标准(试行)
3.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共建实习基地框架协议(模板)
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外优质实习基地申报书
5.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校外优质实习基地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