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主题。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教学工作环节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事故得到及时、严肃、妥善处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从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的人员对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在教学场所和教学过程中发生违纪等行为。本《办法》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四大类别,即课堂与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学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处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主任的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会,成员包括教务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对已认定但当事人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复核仲裁。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范围
第四条 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与实践教学
1.在教学中,公然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分裂祖国等错误言论;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教学(含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内容达到总学时数1/3及以上;
3.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停课或不上课1学时及以上;
4.体罚、侮辱、谩骂学生,情节恶劣;
5.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失重大或学生死亡;
6.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死亡;
7.其它影响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
1.试卷泄密;
2.试卷出错或其它原因,造成考试无效或无法进行;
3. 为学生作弊提供方便或者纵容、袒护、参与学生作弊;
4.监考缺席;
5. 其它影响考试或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三)教学管理
1.违反规定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
证明,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
3. 擅自更改学籍信息;
4.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严重行为。
第五条 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与实践教学
1.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删减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内容(含实验、实践教学),达到总学时数的1/4;
2.在课堂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3.体罚、侮辱、谩骂学生,情节严重;
4.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5.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5分钟以上;
6.学生实习、实验实训过程考核不严,不批阅学生实习、实验报告,随意给定实习、实验实训成绩;
7.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财产损失严重或学生受伤严重;
8.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失严重或学生受伤严重;
9.在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综合设计、学年论文)、实习期间,指导学生的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1/2;
10.在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11.其它影响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较严重行为。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
1.未按时交付或印刷试卷,影响考试;
2.试题有严重错误或其它原因,造成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
3.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擅自找没有监考资格人员替监考;
4.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被巡视人员查出2人以上(含2人)作弊;
5.遗失学生试卷,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7.其它影响考试或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较严重行为。
(三)教学管理
1.丢失原始成绩报告单,造成严重后果;
2.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3.学生成绩登记失实,造成严重影响;
4.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5.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冲突等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6.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有教师无学生或有学生无教师等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7.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监考教师监考缺席影响考试的情况;
8.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
常进行;
9.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较严重行为。
(四)教学保障
1.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2.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且不及时维修,严重影响教学;
3.因院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等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在接到报修后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理,严重影响教学;
4.未及时打开教室,影响上课或考试5分钟以上;
5.其它影响教学保障工作质量的较严重行为。
第六条 三级教学事故
(一) 课堂与实践教学
1.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调课;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请不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非本校教师代课或代他人上课2学时及以下;
3.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5分钟以内(含5分钟);
4.未携带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志等教学资料,影响教学;
5.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6.在实践教学环节中因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财
产损失或学生轻度受伤;
7.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好,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8.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未及时报修,影响教学;
9.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10.其它影响课堂或实践教学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
1.试题有严重错误或其它原因,造成考试延误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或考试地点;
3.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内(含5分钟)或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监考教师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
5.未按考试规定监考,考场秩序混乱;
6. 未按考试规定监考,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未按考试规定组织考试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
8.对考场中出现的问题不如实填写监考记录表和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
9.填报成绩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
10.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1.试卷题量不够或试题简单,造成过半数学生提前
1/2考试时间交卷;
12.其它影响考试或成绩管理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三)教学管理
1.丢失原始成绩报告单,造成不良后果;
2.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
3.学生成绩登记失实,造成不良影响;
4.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冲突等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5.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有教师无学生或有学生无教师等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6.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监考教师监考迟到的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况;
7.其它影响教学管理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四)教学保障
1.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使用自编教材;
2.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且不及时维修,影响教学;
3.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等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在接到报修后未能及时到现场处理,影响教学;
4.未及时打开教室,影响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以内(含5分钟);
5.其它影响教学保障工作质量的一般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教学事故,依
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免于事故认定或降低事故等级。
第八条 应予以从重认定的情节:
1.同一年度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按照一次二级教学事故认定;
2.同一年度已经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再次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按照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3.同一年度已经发生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再次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情节,按照一次一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各系部(中心)要对教学过程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应及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十条 教务处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处理反馈表》反馈到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对所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实情况、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在接到《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处理反馈表》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并将《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移交责任人所在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在接到《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责任人本人。责任人本人若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教务处向院长办公会提出教学事故认定建议;如有异议,在接到《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纸质复议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复议;责任人本人若对教务处的复议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复议结果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院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提出书面申诉,由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进行复议。院教学事故复核仲裁委员会对事实进行仲裁,并将仲裁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审定、处理。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后,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结果以文件的形式通报全校。
第十三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于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2.对于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当年考核不能评优,任期内延迟一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3.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当年考核应为不合格,任期内延迟两年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并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屡教不改、坚持错误、态度恶劣者,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4.同一学期同一单位发生两次经教务处认定的教学事故,对该单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者本人、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检查和调查工作的,对事故责任者本人加重处罚、对相关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鄂应院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处理反馈表
2.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
附件1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
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处理反馈表
编号: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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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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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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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人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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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主要内容 |
报告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责任单位情况核实及处理建议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批示或 请示 |
教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 意见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落实情况 |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报告人对落实情况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信息来源指专家评教、学生评教、教学检查、教学督导、教师或学生反映等。
附件2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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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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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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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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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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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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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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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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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级别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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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中心)意见 |
系部(中心)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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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事故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系部(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印发 |